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『台灣冷鏈協會』,英文名稱為 Taiwan Cold Chain Association(英文簡稱 TCCA),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,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主要宗旨為 結合產官學研各界,共同致力於冷藏冷凍供應鏈之發展與應 用,協助社會與企業推動食藥安全,以整合冷鏈技術及經營 管理來提升全球競爭力,並配合政府達成國家食藥安全及經 濟發展。
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 分支機構。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 行之。 會址及分支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推動冷鏈相關之技術、管理、發展與應用,包括生產 製造、流通、電子商務、供應鏈金融、物流、雲端大數據與人才教育等。
二、對冷鏈食品、醫藥與特殊品安全管理的政策法令、規章 制度、產業標準及作業程序等提供意見,協助政府部門 落實冷鏈安全之政策。
三、舉辦或協辦冷鏈相關研究、培訓、觀摩考察與展覽等活動。
四、蒐集整理國際最新冷鏈相關文獻資料、規章制度、市場動態、產業需求與技術資料。
五、接受政府、研究機構或企業委託,提供調查研究、企 業營運管理等相關諮詢服務。
六、促進與國內外機關團體組織與產業交流合作。
七、推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等事宜。
八、從事其他與本會宗旨相符之活動。
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,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及衛 生福利部,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第二章會員
第七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與分類:
一、 本會會員之義務:無論任何種類之會員,應遵守本會 章程及理事會與會員大會之決議案。每年按期繳納會 費,擔負本會所指派之職務與任務。
二、 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二十歲、曾任國內 外企業相關職務者,相關學術、研究機構之教職員或 研究人員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並 繳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三、 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關、企業或團 體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並繳納會 費後,為團體會員,團體會員推派代表 1 人,以行使 會員權力。團體會員所派之會員代表離職後,得由團 體會員出具公文另派代表。會員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 查。凡犯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者,不得成為本會會員。
四、 贊助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關、企業或團 體,均得申請加入成為本會贊助會員,贊助會員之權 利義務,除無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外, 均視同本會會員享受相同之權利與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五、 名譽會員:對協會或產業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國內外 人士、團體及機構,經理監事 5 人(含)以上聯署,經 理事會通過,得敦聘為本會名譽會員,享受本會會員 權利,無需繳交會費。
六、 新會員入會資格:新會員入會必須由 2 位以上理監事聯署,提交理監事會議,並獲 60%理監事同意後方得入會。
第八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 每一團體或個人會員(會員代表)均為一權(一票)。
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會員如不按 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,經一年內催繳三次仍不履行者,視同 自動退會。
第十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本會章程之行為或其言行損及本會 名譽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 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 以除名。
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三、受禁治產或準禁治產宣告時。
四、死亡或死亡宣告時。
五、法人或團體解散或破產時。
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但應於 3 個月前 預告,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。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 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三章組織及職權
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會員(會員代 表)人數超過 300 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 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 權。會員代表任期 3 年,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 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十四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 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 9 人、監事 3 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 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理事、監事之選舉,必要 時得以通訊選舉為之,但不得連續辦理,通訊選舉辦法由 理事會訂定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 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 3 人,候補監事 1 人,當選理監事 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以抽 籤決定之。若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由候補理事或監事分 別依序遞補之。團體會員所派代表人當選理監事後,因故 離開原團體會員單位,即視同退出理監事會,由候補理 事、監事依序遞補之。次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名單,得由 當屆理事會辦理提名之。
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 二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 三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、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。 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 五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 六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 3 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 理事中選舉 1 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得提名常務理事 1 人經 理事會通過為副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 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事不 能執行職務,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 1 人代理之。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 時,應於 1 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 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 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 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 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 1 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 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 定監事 1 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 1 人代理之。監事會主席(常務監事)出缺時應於 1 個月內 補選之。
第二十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 3 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 1 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 1 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第二十一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 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 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 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 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 1 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, 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。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第二十三條 本會按理事會之決議得設各種委員會與小組等功能性組織,其主任委員或組長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 聘任之,其委員或小組成員由主委或組長自行召集,報備理事會。委員會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 變更時亦同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若干人,顧問若干人, 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第四章會議
第二十 五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 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 15 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 每年召 開 1 次 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 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本會辦理法 人登記後,臨時會議經會員(會員代表)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。
第二十六條 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 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 表)以代理 1 人為限。
第二十七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 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 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本會之解散。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。本會之解散,得隨時以 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。
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 3 個月召開 1 次,監事會每 3 個月召 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 理監事 聯席會議或臨時 會議。前項會議召 集 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 於 7 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 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理事會、 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,理事、監事連續 3 次無故缺席 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由候補理監事遞補之。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入會費:團體會員新台幣 20,000 元、個人會員新台幣 5,000 元, 於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。
二、常年會費:團體會員新台幣 20,000 元、個人會員新台幣 5,000 元,於年度開始時一次繳納;其於年度中入會者按比例計算繳納之。
三、事業費。
四、會員捐款。
五、委託收益。
六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七、其他收入。
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。
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 2 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 作計畫、收支預算表、員工待遇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 (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理監事聯席會 議通過),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並於會 計年度終了後 2 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 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 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 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 3 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 備(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報主管機關)。
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 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 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 105 年 12 月 27 日第 1 屆第 1 次會員大會 通過。 報經內政部 106 年 2 月 8 日台內團字第 1060002400 號 函准予備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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